法制整合負債網記者黃潔
  不久前,北京市交通委發佈了最新的小客車數量調控方案。明年起,北京小客車的年度指標配置總量將由目前的24萬個減少貸款到15萬個,從現在就已經達到1:94.3的中簽率來看,購車指標的供需不平衡會越發嚴峻。而來自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調研則顯示,為了規避調控政策,購車指標的轉讓在實踐中早已不罕見,但實際上這類轉讓行為的法律關係極不穩定,並暗藏多重法律風險,已經引發了一系列的糾紛。
  指標轉讓法律關係租辦公室極不穩定
  據北京一中院民四庭法官梁睿介紹,購車指標不同於一般的商品,其需要依附特定條件的人,經過特定程序才能形成。根據北京現行政策,只有住所地在系統家具北京的個人,名下沒有北京市登記的小客車,持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才可以申請指標。要獲得購車指標,要麼通過搖號,要麼通過出售或報廢在自己名下的小客車後更新指標。且根據政策要求,不管依據何種方式取得的轉標均不得轉讓。
  但是,一中院在調研中發現,目前轉讓購車指標並不少見,其轉讓行為主要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借名購車”,即購買了新車的一方向擁有指標的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費,然後將自己的車輛登記在指標出讓人的名下,車輛則由指標的受讓人實際使用;另一種是“暫緩過戶”,即在二手車買賣過程中,買車人由於沒有購車指標,便在買完車且車輛交付其使用後暫不辦理過戶手續,同時向賣住商車人支付一定的指標使用費。
  “這種‘轉讓’並不是現實的、所有權的轉讓,而只是一種意識上的、實際使用價值的轉讓。轉讓前後,購車指標始終都在指標出讓人名下,名義上一直都是指標出讓人在使用,所不同的是,指標出讓人並沒有實際購買車輛,真正購買車輛並使用的是指標受讓人。” 一中院民四庭庭長張家華解釋說,這種轉讓方式在結果上必然表現為借名登記、車戶分離。
  張家華告訴記者,通常情況下,為了在車戶分離狀況下更好的使用車輛,當事人在合同中會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比如事故責任由指標受讓人承擔、指標出讓人負有配合辦理保險、年檢等手續的義務,還有的合同中,會對購車指標的轉讓期限作出約定,並商定指標受讓人取得指標後,指標出讓人須無條件辦理過戶等。但即便如此,購車指標的轉讓仍是一種非常不穩定的法律關係,任何導致當事人用車需求的改變或合作基礎喪失的因素都可能引發糾紛。
  “從目前的審判實踐來看,常見的訴訟原因有,指標出讓人需要實際用車了,想收回指標,起訴要求解除購車指標轉讓合同或確認合同無效;指標受讓人取得購車指標後因過戶費用負擔等問題與出讓人產生爭議,要求解除購車指標轉讓合同或確認合同無效等。”張家華說。
  轉讓後風險重重不可預期
  事實上,購車指標的轉讓除了面臨非常不穩定的法律關係,易引發糾紛外,其還面臨著多重的法律風險。
  根據北京市現行政策,借用、租用他人身份信息辦理機動車登記的,可能受到撤銷機動車登記的行政處罰。機動車登記被撤銷後,借用、租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記的一方,三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登記,其現有車輛未登記前不得上路行駛;而指標出讓人一方,則面臨喪失已取得的小客車指標的風險。
  不僅如此,購車指標作為一種與身份綁定的購車資格,具有一次使用一次用盡的特點。出讓了自己的購車指標後,如果想收回,要麼需要受讓了其指標的人將車賣掉,使出讓人能夠自動取得更新的指標,要麼就需要出讓人自己回購受讓人的車輛。而這兩種情況,在實踐中的操作性都不強,就使得收回指標實際困難重重。
  除了上述風險外,梁睿法官還提示說,在購車指標的轉讓過程中,一旦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其法律後果應該如何承擔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當事人可能因此面臨難以預測的訴訟風險。“指標轉讓後車戶分離期間,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十分複雜,具體包括指標出讓人和指標受讓人對於第三者的責任問題,指標受讓人能否成為保險法中的被保險人等問題,尚需我們對侵權責任法、保險法的相關理論進行深入研究和論證。”
  轉讓指標規避政策做法不可取
  針對購車指標轉讓存在的上述問題,一中院在調研中建議,為了避免糾紛,想要購車的消費者,還是儘量不要採用轉讓購車指標的方式規避小客車數量調控政策,在取得購車指標前,完全可以通過公交出行或到正規的汽車租賃公司租車使用解決用車問題。
  而對於持有指標的準車主來說,也不要輕易將購車指標轉讓給他人。因為一旦轉讓,收回便會面臨諸多困難。相反,如果搖到指標六個月內不買車,則還可以重新申請參加搖號,申請資格並不受影響。
  對於已經轉讓購車指標的交易雙方,如果指標受讓人取得了購車指標,那麼無論此前雙方如何約定,都應當儘快協商辦理過戶登記,將車輛過戶到指標受讓人名下,徹底消除車戶分離的糾紛隱患。  (原標題:購車指標轉讓法律風險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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